水分活度仪之食品瑕疵
分类: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17-11-06 08:54:56

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上海市《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关于瑕疵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笔者日常工作经验,个人认为从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角度出发,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标签违法事项可以认定为瑕疵:

第一,认定为“瑕疵”的标签不能使消费者对食品的实质产生误解。例如,《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及上海市《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中列明的不会使消费者对食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信息有误解,不会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标签违法行为。

第二,认定为“瑕疵”的标签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例如,能量值计算错误,将酱肉制品、卤肉制品误标为酱卤肉制品,将食用植物用油误标为食用油等不影响食品质量的标签违法行为,以及不符合企业标准但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标签违法行为。

第三,认定为“瑕疵”的标签生产者对于食品的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等核心信息不符合标准不存在主观故意。例如,某企业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在生产过程中尽到了审慎的查验义务,但由于非主观原因,未按标准要求在红酒上标注“二氧化硫含量”等不是法律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强制要求的事项。

第四,在实践中未发现因食用标签存在问题的产品而导致与该不合格标签相关的不良反应。